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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法監字第 36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9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釋示假釋人出監後之住居所不定,如何辦理保護管束及可否報請假釋

主旨

貴監函釋示:受刑人累進處遇已進至一級,在監執行已逾刑期之半,出監後之住居所不定,其保護管束如何辦理,及是否可呈報假釋案,復希查照。

說明

一、復本年九月十九日雲監祖教字第一七三四號函。

二、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即應依法辦理。至出獄後無固定地址,可令受刑人自行申報臨時住所。如確無適當住址可資申報,可以當地台灣更生保護會分會為其暫時住所,以便交付保護管束。

三、上開受刑人出獄後居無定所之情形,如有礙於其回復正常生活,應於假釋報告表內註明,以為本部審核假釋之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9)法監字第 36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9 年 09 月 30 日發布,要旨:釋示假釋人出監後之住居所不定,如何辦理保護管束及可否報請假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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