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法監字第 5257 號
要旨
一 查該受刑人王××,在監執行民國六十一年殺人未逐罪二年 (少年),及執行六十一年犯殺人未遂罪二年六月 (成年) ,均依撤銷減刑後之殘刑,與其妨害兵役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合併計算,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月。其責任分數。如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二兩項規定核計,較一般受刑人為高。為兼顧受刑人權益,可依成年受刑人之責任分數辦理累進處遇。
二 貴監嗣後如遇類似案例,承辦人員,可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及第二項「分別定其責任分數後、合併計算其責任分數」之規定,參酌本部 69.6.5.台69函監字第五七五九號函及台函監字第五八一六號函之提示,該計責任分數,提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辦理,毋須逐案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