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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法監決字第 71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9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監獄補校學生應令其作業,其作業分數並按實績核給

主旨

貴監所擬附設仁德補校學生考試考績與作業分數換算表於法無據,補校學生仍應令其作業其作業分數并按實績核給,復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復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高監泰教字第三四六八號函

二、查一般補習學校,每學年有寒暑假,貴監附設補校自無是項假期,為兼顧參加補校成年受刑人之教育與作業應運用寒暑假期調整課程使其以半天上課,半天作業,則對於教育主管機關規定授課時數,不致影響,對於作業分數亦可按實績核記,以符監獄行刑法規定。

三、副本抄發台灣台北監獄、台灣新竹少年監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9)法監決字第 71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9 年 12 月 04 日發布,要旨:監獄補校學生應令其作業,其作業分數並按實績核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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