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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台財字第 467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一詞之釋義

全文內容

所報對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一詞,擬指「經營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及「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以投資為專業之營利事業」一案准予照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台財字第 467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4 月 12 日發布,要旨: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一詞之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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