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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107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一 獨資組織之商號負責人死亡時,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參照) 。如其繼承人為子女,而又各不相讓,無法達成協議,或其中有人居住國外,無法取得其拋棄繼承權之證明文件,似應由全體繼承人依照商業登記法第十四條及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二 夫妻如採法定財產制 (聯合財產制) ,商號非屬妻之特有或原有財產者,雖形式上登記為妻所有,實質上應為夫所有,妻之死亡,對該商號不生繼承問題 (同法第一千零十六條、第一千零十七條及司法行政部六十四年三月十九日台 (六四) 函民字第○二三九二號函參照) 。夫似可依照商業登記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字第 107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1 月 25 日發布,要旨:一 獨資組織之商號負責人死亡時,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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