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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77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一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謂撫育不限於教養,祇須有撫育之事實即足 (見司法院院字第一一二五號解釋) 。來函所述情形,賀○星苟確有撫育○法、○富之事實,揆諸上開說明,其間已發生婚生子女之關係,在陳○芳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未獲勝訴判決確定前,子女仍應從父姓。

二 又確認婚姻成立事件之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及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當事人及一切第三人均有效力,除得以再審之訴聲明不服外,並無有效期限之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字第 77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一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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