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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監字第 082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釋示包含少年犯及成年犯二種罪質之受刑人,其責任分數及報請假釋應執行刑期之計算方式,應按各罪佔總刑期之比例計算

主旨

貴監請釋示:關於受刑人吳○○之竊盜、搶劫二罪係少年時所犯,脫逃罪係成年時所犯,其責任分數及報請假釋應執行之刑期如何計算乙案,復希查照。

說明

嗣後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中,如包含少年犯及成年犯二種罪質,其責任分數及報請假釋應執行之刑期,應按各罪佔總刑期之比例計算。本案受刑人18 歲以前所犯二罪刑期共十二年六月,18 歲以後所犯一罪,刑期六月。合計十三年。前者(十二年六月)佔全部十三年之25/26,後者(六月)佔全部十三年之 1/26。裁定應執行刑十二年六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成年犯第四級之責任分數為 144 分,少年犯為 96 分。成年犯之責任分數乘以成年犯刑期所佔比例,加上少年犯之責任分數乘1 25以少年犯刑期所佔比例(其程式為:144×─+96×─),所得之 98 分(26 26小數四捨五入)‧即為受刑人之責任分數,(累犯與初犯之刑期合併計算時亦依此方式計算其責任分數)報請假釋應執行刑期比例部分亦同,即以全部應執行刑中,成年犯所佔比例乘以二分之一‧(其程式為:12 年 61 1 25 1月 ×─×─+12 年 6 月× ─× ─,所得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不滿一日者26 2 26 3,以一日計算),即其報請假釋時應已執行之刑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監字第 082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1 月 19 日發布,要旨:釋示包含少年犯及成年犯二種罪質之受刑人,其責任分數及報請假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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