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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監決字第 4251 號
要旨
各監獄關於受刑人逕編三級事項,補充釋明有關羈押期間之計算方式
主旨
提示各監獄關於受刑人逕編三級事項,補充釋明有關羈押期間之計算方式,希遵照辦理。
說明
一、補充釋明本部 69.12.15 法 69 監字第七四六六號函。
二、各監辦理受刑人逕編三級,其羈押期間一律以檢察官執行指揮官記載為準。
三、前函所指:「其羈押期間在二年以上者」含本數在內,至於期間之計算,應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