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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保字第 13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外國籍假釋犯在遣送出境前應如何執行保護管束案

主旨

外國籍假釋犯在遣送出境前應如何執行保護管束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署七十一年二月三日警署外字第四一七號函。

二 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驅逐出境之執行,準用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由檢察官交由警察機關執行之。是其在遣送出境前應如何執行保護管束,應由執行之司法警察機關自行斟酌。惟應注意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在居留期間內,警察機關應負責監視其行動,非有重大事由,不得拘束其身體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保字第 13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2 月 08 日發布,要旨:外國籍假釋犯在遣送出境前應如何執行保護管束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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