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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保字第 1394 號
要旨
外國籍假釋犯在遣送出境前應如何執行保護管束案
主旨
外國籍假釋犯在遣送出境前應如何執行保護管束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署七十一年二月三日警署外字第四一七號函。
二 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驅逐出境之執行,準用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由檢察官交由警察機關執行之。是其在遣送出境前應如何執行保護管束,應由執行之司法警察機關自行斟酌。惟應注意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在居留期間內,警察機關應負責監視其行動,非有重大事由,不得拘束其身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