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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保字第 65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假釋出獄人提交職訓總隊繼管,應如何執行保護管束

主旨

假釋出獄人提交職訓總隊繼管,應如何執行保護管束乙案,復請 查照。說 明:一 復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廿四日板分檢化保字第一一八九一號函。

二 假釋出獄人提交職訓總隊執行強制工作處分者,性質上仍屬保安處分之執行,在此期間得囑託該執行場所代為執行保護管束。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台六十五函監決字第一○二三二號函)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保字第 65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6 月 03 日發布,要旨:假釋出獄人提交職訓總隊繼管,應如何執行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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