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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字第 166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按教育捐係屬地方稅捐,依租稅法定主義,其徵收之法律依據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廿三日總統令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財源如左……三、省市政府就省 (市) 、縣 (市) 地方稅部分,在稅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限額內籌措財源,逕報行政院核定實施,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限制。」依此規定,省 (市) 、縣 (市) 需否附征收育朝,由省 (市) 政府逕報行政院核定實施。財政收支劃分法嗣雖於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第十八條為:「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直轄市、縣 (市) (局) 為籌措教育科學文化支出財源,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在第十六條所列縣 (市) (局) 稅課中不超過原稅捐率之百分之三十徵收地方教育捐。」惟依該條文修正說明即謂:「為便於寬籌九年國民教育經費,並配合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取消原規定徵收地方教育捐之限制,以資一致。」 (立法院公報第六十九卷第一○五期第九十七頁參照) 並未幹除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且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既係就財政收支劃分事項所柛之特別規定,似應優先適用,當無疑義。」臺灣省政府建請自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授權由縣市政府自行考量決定後由省府轉陳行政院核定辦理,與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並無違背。

全文內容

按教育捐係屬地方稅捐,依租稅法定主義,其徵收之法律依據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廿三日總統令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財源如左……三、省市政府就省 (市) 、縣 (市) 地方稅部分,在稅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限額內籌措財源,逕報行政院核定實施,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限制。」依此規定,省 (市) 、縣 (市) 需否附征收育朝,由省 (市) 政府逕報行政院核定實施。財政收支劃分法嗣雖於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第十八條為:「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直轄市、縣 (市) (局) 為籌措教育科學文化支出財源,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在第十六條所列縣 (市) (局) 稅課中不超過原稅捐率之百分之三十徵收地方教育捐。」惟依該條文修正說明即謂:「為便於寬籌九年國民教育經費,並配合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取消原規定徵收地方教育捐之限制,以資一致。」 (立法院公報第六十九卷第一○五期第九十七頁參照) 並未幹除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且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既係就財政收支劃分事項所柛之特別規定,似應優先適用,當無疑義。」臺灣省政府建請自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授權由縣市政府自行考量決定後由省府轉陳行政院核定辦理,與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並無違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律字第 166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9 月 30 日發布,要旨:按教育捐係屬地方稅捐,依租稅法定主義,其徵收之法律依據為財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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