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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字第 34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人民誤向非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之事件,可否逕移所屬下級機關處理疑義

主旨

人民誤向非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之事件,可否逕移所屬下級機關處理一案,經報奉 行政院釋示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七十年十二月廿九日七○府法三字第一一六七九八號函。

二 本件經報奉 行政院七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七十一法字第四二六八號函釋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宜力求迅速,人民誤向非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被求損害賠償之機關認其所屬下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時,自得交由賠償義務機關依法辦理,並副知請求權人,以免須由請求權人另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律字第 34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3 月 26 日發布,要旨:人民誤向非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之事件,可否逕移所屬下級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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