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決字第 3796 號
要旨
經查前司法行政部所訂「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已於六十九年十月九日廢止,參照司法院六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69) 院台廳一字第○二八七三號函訂「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六項規定:「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本件申請正名案,宜由各該財團法人逕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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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前司法行政部所訂「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已於六十九年十月九日廢止,參照司法院六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69) 院台廳一字第○二八七三號函訂「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六項規定:「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本件申請正名案,宜由各該財團法人逕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核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