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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監字第 0957 號
要旨
釋示受刑人變更刑期後其累進處遇成績分數之換算方式
說明
二、該受刑人張××原審法院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月,頃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不得以累犯論處,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後,除應調整其類別外,其既得之成績分數,自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規定按比率予以換算其換算方法為:198:144=154.3:? 算出已得成績分數一一二.二分,即該受刑人現應為第三類別第二級已得之成績分數。
三、受刑人身分簿乙本發還。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法矯字第 1030300987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