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監字第 09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釋示受刑人變更刑期後其累進處遇成績分數之換算方式

說明

二、該受刑人張××原審法院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月,頃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不得以累犯論處,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後,除應調整其類別外,其既得之成績分數,自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規定按比率予以換算其換算方法為:198:144=154.3:? 算出已得成績分數一一二.二分,即該受刑人現應為第三類別第二級已得之成績分數。

三、受刑人身分簿乙本發還。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法矯字第 1030300987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監字第 09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1 月 22 日發布,要旨:釋示受刑人變更刑期後其累進處遇成績分數之換算方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