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監字第 11639 號
要旨
一 日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人員欲赴各監獄接見日本籍受刑人時,得比照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第三項:「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許與其所屬國家或代表其國家之外交或領事人員,或國際機構,或宗教人士接見與通信。」之規定辦理。
二 申請接見時,除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外,其接見之時間、地點及次數,應依監獄行刑法及刑累進處遇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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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日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人員欲赴各監獄接見日本籍受刑人時,得比照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第三項:「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許與其所屬國家或代表其國家之外交或領事人員,或國際機構,或宗教人士接見與通信。」之規定辦理。
二 申請接見時,除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外,其接見之時間、地點及次數,應依監獄行刑法及刑累進處遇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