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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監字第 25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受刑人假釋後移軍人監獄執行或繼續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其保護管束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主旨

貴處函請釋示受刑人假釋後移軍人監獄執行或繼續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其保護管束應自何時起算為宜乙案,復請 查照。說 明:一 復七十一年二月十五日檢德紀第三八二五號函。二 受刑人假釋後移軍人監獄執行或繼續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其保護管束期間應自實際出獄之日起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監字第 25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3 月 01 日發布,要旨:受刑人假釋後移軍人監獄執行或繼續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其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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