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監字第 4277 號
要旨
受保安處分人因另案借提出庭作證逾七日者,自借提之日起停止其計分
主旨
受保安處分人在職訓總隊執行強制工作中,法院因另案借提出庭作證逾七日,可否給予計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71 年 3 月 18 日(71)陝即字第 0697 號函。
二、查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6 條規定之「受處分人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其期間逾七日者,自借提之日起停止其計分,俟解返繼續執行之日接續計算。」能向保安處分場所借提期間在七日以上之機關者,僅有法院與檢察處(含軍法機關在內)。上開機關借提受處分人如逾七日,即應依該條規定停止計分。執行保安處分場所長官,為受處分人之利益,並應注意洽請借提機關儘可能於七日以內將借提之受處分人解回執行,以維受處分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