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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保字第 52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各地方法院與同院檢察處對少年緩刑或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執行,應如何劃分

主旨

關於貴處函請就各地方法院與同院檢察處對少年緩刑或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執行應如何劃分乙案,函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行查照。

說明

一 復貴處七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檢明執甲字第二八三四七號函。

二 本案經提本 (七十二) 年十二月十三日司法院副祕書長、法務部次長第二十九次業務會談,結論如下:

(一) 少年犯假釋出獄時,未滿十八歲者,由檢察官聲請地方法院裁定後,由少年法庭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已滿十八歲者,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保護管束。

(二) 少年於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者,由少年法庭觀護人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法保字第 52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12 月 22 日發布,要旨:各地方法院與同院檢察處對少年緩刑或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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