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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律字第 66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貴處前開函中所稱「調解委員會」似係指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條、第十七條規定,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遇有當事人之一方拒絕出席時,除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外,應依調解不成立之情形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法律字第 66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06 月 01 日發布,要旨:貴處前開函中所稱「調解委員會」似係指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依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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