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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律字第 9455 號
要旨
商業會受理商人破產和解事件所需之必要費用,可否由請求和解之商人核實開支?破產法並無規定。惟費用之收取,關係人民之權利義務,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例如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條、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九條均有收取費用之規定是。故在破產法修正以前,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台六十七函民字第○一一八二號函釋意見似無不妥。商業會受理所屬地區商人破產和解,仍不宜收費。
全文內容
商業會受理商人破產和解事件所需之必要費用,可否由請求和解之商人核實開支?破產法並無規定。惟費用之收取,關係人民之權利義務,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例如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條、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九條均有收取費用之規定是。故在破產法修正以前,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台六十七函民字第○一一八二號函釋意見似無不妥。商業會受理所屬地區商人破產和解,仍不宜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