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監字第 1095 號
要旨
第一則農曆春節學生返家探親有關補充注意事項第二則各機關同仁不宜為訴訟當事人介紹律師
案由
第一則
主旨
七十二年農曆春節函發學生返家探親有關補充注意事項,希照辦。
說明
一、農曆春節各院准予學生返家探視一案,除依本部七十年八月廿二日法七○監字第一○六○六號函規定辦理外,茲補充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生入院必須在六月以上,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晉至二等以上者。
(二)應由同居之尊親屬、兄弟或監護人具結帶回。
(三)在院期間,確認行狀良好者。
(四)返家探視期間:自七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八時至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止(分批之日期可比照辦理)。
二、各院學生返家探視之方式得以分批實施。
三、未准返家探視之在院學生加強戒護安全,並舉辦各項康樂活動,以安定學生之情緒及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正本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第二則
主旨
請轉知所屬各機關同仁不宜為訴訟當事人介紹律師,請 查照。
說明
一、鑑於本部所屬各檢察署及看守所同仁,因執行職務之便利,曾有為當事人介紹律師收取酬勞,因而引發糾紛之情事,為避免外界對司法之公正產生誤解及防杜弊端發生,請轉知所屬各機關同仁不宜為訴訟當事人介紹特定之律師,並請確實督導,如有違者,應依情節之輕重,予以懲處。
二、基於為民服務,各檢察署於服務台、法警室,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於接見室等處所,應陳列當地律師公會會員名簿,提供當事人自行參閱。
正本
最高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本部檢察司、監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