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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監字第 11907 號
要旨
釋示受刑人連續違反紀律,各處分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應如何扣減其成績分數案
主旨
貴監報請釋示受刑人連續違反紀律,各處分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應如何扣減其成績分數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七十二年九月十五日高監泰教字第二三八七號函。
二、受刑人連續違反紀律多次,如均係於監務委員會會議,決議處分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之前者,如欲處以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時,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以二個月為限,若於執行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之時間內,再違反紀律,應斟酌情形依同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其再違反紀律者,得令降級。」使屢誡不悛違反紀律之受刑人有所警惕。
三、受刑人違反紀律,除決議處分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外並依監獄行刑法受懲罰,其成績分數之扣減,依規定應俟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期滿之次月所得成績分數扣減 (參閱本部七十年八月十二日法 70.監決字第一○一二八號函) 若該次月所得之成績分數不足扣減時,仍應繼續扣減其再次月之分數至扣足為止。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法矯字第 1090301173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