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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監字第 143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一 外役監受刑人借提寄禁監獄、看守所其縮短刑期之辦理,應依本部七十二年十一月廿三日法 72.監一四一八九號函辦理。

二 寄禁監獄、看守所評之作業成績應視為外役監之作業成績。

三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每月作業成績連續六個月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係指每月作業分數應達最高額百分之八十,連續維持六個月而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法監字第 143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11 月 29 日發布,要旨:一 外役監受刑人借提寄禁監獄、看守所其縮短刑期之辦理,應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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