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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11520 號
要旨
查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本案新聞局依法沒入之「第四頻道」視廳器材,似無其他法律規定得逕行撥贈其他機關、部隊或另為處理,依照首開法條,應予歸入國庫。至是否變賣或價撥陸軍部隊而將所得價款繳庫,或於歸入國庫後另為處理,宜由主管機關循法定程序為之。
全文內容
查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本案新聞局依法沒入之「第四頻道」視廳器材,似無其他法律規定得逕行撥贈其他機關、部隊或另為處理,依照首開法條,應予歸入國庫。至是否變賣或價撥陸軍部隊而將所得價款繳庫,或於歸入國庫後另為處理,宜由主管機關循法定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