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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1170 號
要旨
一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經兩造同意」,包括前經兩造同意而提出聲請以及提出聲請後他造當事人未為反對表示之情形。二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不得徵收任何費用」,係指調解委員會為辦理調解應支出之費用。如本應由當事人負擔之費用,例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聲請調解,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此一製作繕本之費用,即應由聲請人負擔,不在前述「不得徵收任何費用」限制範圍之內。
三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調解者,發生民事時效中斷之效力。
全文內容
一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經兩造同意」,包括前經兩造同意而提出聲請以及提出聲請後他造當事人未為反對表示之情形。二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不得徵收任何費用」,係指調解委員會為辦理調解應支出之費用。如本應由當事人負擔之費用,例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聲請調解,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此一製作繕本之費用,即應由聲請人負擔,不在前述「不得徵收任何費用」限制範圍之內。
三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調解者,發生民事時效中斷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