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辦理農地重劃零星集中土地或抵費地標售或出售,因優先購買權之規定,致無法達成擴大農場耕作面積且作業過程中易滋流弊乙事,似宜循修改法律之途徑解決。現行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對優先購買權人已有明文規定,似不宜解釋為以曾參與競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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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地重劃零星集中土地或抵費地標售或出售,因優先購買權之規定,致無法達成擴大農場耕作面積且作業過程中易滋流弊乙事,似宜循修改法律之途徑解決。現行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對優先購買權人已有明文規定,似不宜解釋為以曾參與競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