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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28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人民依律師法第三條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律師書」,惟欲執行職務,依同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除必須在執行職的之法院登錄外,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故僅領有律師證書者,未必即係執業律師。至於人民申請在戶籍上變更職業登記為律師,應繳驗何種證明文件,似仍應由戶籍主管機關依職權自行決定之。

全文內容

人民依律師法第三條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律師書」,惟欲執行職務,依同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除必須在執行職的之法院登錄外,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故僅領有律師證書者,未必即係執業律師。至於人民申請在戶籍上變更職業登記為律師,應繳驗何種證明文件,似仍應由戶籍主管機關依職權自行決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法律字第 28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3 月 11 日發布,要旨:人民依律師法第三條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律師書」,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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