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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3244 號
要旨
一 市地重劃應繳之「差額地價」是否係六十六年修正前「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所謂之「工程受益費」?此部分係是否發生適用修正前該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先決問題,惟 貴部 (內政部) 六十一年七月七日台內地字第四七九五五七號函及七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七十二台內地字第一八七二五三號函均已認非該條例之工程受益費,本部未便再表示意見,仍請自行斟酌之。
二 如認當時之市地重劃費用,為修正前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工程受益費,則未繳清者,能否依據修正前之規定限制其辦理移轉登記?此部分又可分述如次: (一) 土地重劃費用自六十六年修正之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刪除,其立法理由係因平均地權條例已於六十六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時,另定土地重劃費用負擔之規定,其時,高雄市政府第八期市地重劃案尚未完成法定程序 (六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分配確定) ,似無由認其權義關係已然確定,而仍適用當時法律,以土地重劃費用視為工程受益費。 (二) 進而言之,本案土地移轉行為係於七十二年三月間,行為當時法律均無市地重劃費用係工程受益費之規定,似不宜適用該條例修正時有意刪除之部分規定作為目前限制辦理移轉登記之依據。
全文內容
一 市地重劃應繳之「差額地價」是否係六十六年修正前「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所謂之「工程受益費」?此部分係是否發生適用修正前該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先決問題,惟 貴部 (內政部) 六十一年七月七日台內地字第四七九五五七號函及七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七十二台內地字第一八七二五三號函均已認非該條例之工程受益費,本部未便再表示意見,仍請自行斟酌之。
二 如認當時之市地重劃費用,為修正前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工程受益費,則未繳清者,能否依據修正前之規定限制其辦理移轉登記?此部分又可分述如次: (一) 土地重劃費用自六十六年修正之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刪除,其立法理由係因平均地權條例已於六十六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時,另定土地重劃費用負擔之規定,其時,高雄市政府第八期市地重劃案尚未完成法定程序 (六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分配確定) ,似無由認其權義關係已然確定,而仍適用當時法律,以土地重劃費用視為工程受益費。 (二) 進而言之,本案土地移轉行為係於七十二年三月間,行為當時法律均無市地重劃費用係工程受益費之規定,似不宜適用該條例修正時有意刪除之部分規定作為目前限制辦理移轉登記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