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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4989 號
要旨
一 對專利權為舉發,係行政救濟方式之一,此觀諸專利法第六十二條「前條舉發案之處理,準用本法關於再審查各條之規定」自明,而與專利權受侵害時向法院請求賠償損害或提起訴訟係司法程序,二者性質迥異,法律上亦無互為拘束之效力,故專利權期滿後可否對其舉發,似與能否請求賠償或提起訴訟無涉。
二 按對專利權為舉發,其目的係為撤銷該專利權,而依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權自專利權期滿之次日當然消滅。本案專利權既已因期滿而消滅,何能對不存在之標的再為審查,或為撤銷之處分?再者,由專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審定公告,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申請日追溯及第六十一條規定之舉發等立法意旨觀之,專利法對合法專利權之保障已屬週密,如許其在專利權期滿後仍可舉發,似乏行政救濟之實益,亦有背法律之安定性。
全文內容
一 對專利權為舉發,係行政救濟方式之一,此觀諸專利法第六十二條「前條舉發案之處理,準用本法關於再審查各條之規定」自明,而與專利權受侵害時向法院請求賠償損害或提起訴訟係司法程序,二者性質迥異,法律上亦無互為拘束之效力,故專利權期滿後可否對其舉發,似與能否請求賠償或提起訴訟無涉。
二 按對專利權為舉發,其目的係為撤銷該專利權,而依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權自專利權期滿之次日當然消滅。本案專利權既已因期滿而消滅,何能對不存在之標的再為審查,或為撤銷之處分?再者,由專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審定公告,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申請日追溯及第六十一條規定之舉發等立法意旨觀之,專利法對合法專利權之保障已屬週密,如許其在專利權期滿後仍可舉發,似乏行政救濟之實益,亦有背法律之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