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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決字第 14208 號
要旨
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八條前段規定之意旨,在於促使調解委員踴躍參與調解業務,並瞭解調解委員有無出席擔任調解工作之事實,故其「會議總次數」之計算,除應出席集體開會之調解會議次數外,尚包括同條例第六條但書之「一人逕行調解」次數在內。
全文內容
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八條前段規定之意旨,在於促使調解委員踴躍參與調解業務,並瞭解調解委員有無出席擔任調解工作之事實,故其「會議總次數」之計算,除應出席集體開會之調解會議次數外,尚包括同條例第六條但書之「一人逕行調解」次數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