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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決字第 142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八條前段規定之意旨,在於促使調解委員踴躍參與調解業務,並瞭解調解委員有無出席擔任調解工作之事實,故其「會議總次數」之計算,除應出席集體開會之調解會議次數外,尚包括同條例第六條但書之「一人逕行調解」次數在內。

全文內容

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八條前段規定之意旨,在於促使調解委員踴躍參與調解業務,並瞭解調解委員有無出席擔任調解工作之事實,故其「會議總次數」之計算,除應出席集體開會之調解會議次數外,尚包括同條例第六條但書之「一人逕行調解」次數在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法律決字第 142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12 月 05 日發布,要旨: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八條前段規定之意旨,在於促使調解委員踴躍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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