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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監字第 120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10 月 10 日

要旨

原執行感化教育,因犯脫逃罪送監執行者,返院後須重新編等計分,並以其殘餘期間定其責任分數

主旨

貴院函請釋示學生郭○○原執行感化教育,因犯脫逃罪送監執行,返院後其感化教育殘餘期間之責任分數應如何計分?滋生疑義乙案,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5 條之規定,須重新編等計分者,應以其殘餘期間定其責任分數,請查照。

說明

復 73 年 10 月 3 日高輔訓字第 591 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法監字第 120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10 月 10 日發布,要旨:原執行感化教育,因犯脫逃罪送監執行者,返院後須重新編等計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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