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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監字第 2311 號
要旨
釋示受刑人於執行中違規經處分後,未再違反紀律,不得對同一行為因其判刑確定而予以降級或撤銷原處遇
主旨
貴監受刑人呂××在監執行中因售煙圖利,貴監就其行為先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停止記分二月之處分,並依法移送偵辦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惟在其停止記分處分後並無再違反紀律之行為,自不得對同一行為因其判刑確定予以降級或撤銷原處遇。復請 查照。
說明
復七十三年二月廿二日中監教第一二九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