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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監字第 23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2 月 29 日

要旨

釋示受刑人於執行中違規經處分後,未再違反紀律,不得對同一行為因其判刑確定而予以降級或撤銷原處遇

主旨

貴監受刑人呂××在監執行中因售煙圖利,貴監就其行為先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停止記分二月之處分,並依法移送偵辦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惟在其停止記分處分後並無再違反紀律之行為,自不得對同一行為因其判刑確定予以降級或撤銷原處遇。復請 查照。

說明

復七十三年二月廿二日中監教第一二九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法監字第 23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2 月 29 日發布,要旨:釋示受刑人於執行中違規經處分後,未再違反紀律,不得對同一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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