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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監字第 28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受刑人脫逃後之處遇,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主旨

貴監函報七十三年二月份累進處遇審查會議紀錄、及本年第四次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乙案,其中決議四,受刑人王xx脫逃後處遇案,本部七十三年元月廿六日法 73 監字第一○六八號函已釋示在案,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以脫逃後之殘餘刑期計算其責任分數)至於計算其假釋之過半日期仍以檢察官執行指書所載刑期起算日期及其他有關規定為準,餘准備查。

說明

復七十三年三月六日花監鑑教字第七二○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法監字第 28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3 月 09 日發布,要旨:受刑人脫逃後之處遇,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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