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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保字第 106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受保護管束人經檢察官核准遷移後,應否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繼續限制居住

主旨

關於受保護管束人經檢察官核准遷徒後,是否應由遷入地政事務所繼續限制居住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七十四年八月十六日七十四台內戶字第三三八六七○號函。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九條之一前段規定,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故受保護管束人經檢察官核准遷徙後,在保護管束期間內,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即仍應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繼續限制居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法保字第 106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8 月 26 日發布,要旨:受保護管束人經檢察官核准遷移後,應否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繼續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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