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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107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一 查所謂「共有」係一種數人共同享有所有權之狀態,為一個所有權之內部法律關係,而本件共有物經法院拍賣,關係該拍賣物所有權之外部法律關係發生變動,就法理而言,自己造成權利之移轉。

二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固規定「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行之」,惟查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目的係在利用課稅手段使土地因自然漲價,所產生之地利由社會所共享。因此上開法條雖然規定土地增值稅在移轉時徵收,但如土地原所有權人並未變更,似不發生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問題。

三 土地原所有權人買回法院拍賣之土地,依 貴部 (財政部) 六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財稅字第三七八六○號函釋意旨,應免扣繳土地增值稅。依此,若由土地原所有權人買回拍賣之一部分土地,為求課稅理論之一貫及符合平均地權條例之立法意旨,就該買回部分,似應免扣繳土地增值稅。因此,本案共有人買回自己部分土地之情形,似以解為有上開函釋之適用為當。

全文內容

一 查所謂「共有」係一種數人共同享有所有權之狀態,為一個所有權之內部法律關係,而本件共有物經法院拍賣,關係該拍賣物所有權之外部法律關係發生變動,就法理而言,自己造成權利之移轉。

二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固規定「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行之」,惟查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目的係在利用課稅手段使土地因自然漲價,所產生之地利由社會所共享。因此上開法條雖然規定土地增值稅在移轉時徵收,但如土地原所有權人並未變更,似不發生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問題。

三 土地原所有權人買回法院拍賣之土地,依 貴部 (財政部) 六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財稅字第三七八六○號函釋意旨,應免扣繳土地增值稅。依此,若由土地原所有權人買回拍賣之一部分土地,為求課稅理論之一貫及符合平均地權條例之立法意旨,就該買回部分,似應免扣繳土地增值稅。因此,本案共有人買回自己部分土地之情形,似以解為有上開函釋之適用為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法律字第 107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8 月 28 日發布,要旨:一 查所謂「共有」係一種數人共同享有所有權之狀態,為一個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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