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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11889 號
要旨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被繼承人黎○乞之遺產於民國七十年間依法向管轄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經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聲請法院公示催告為繼承人之搜索。公告期滿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即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於遺產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將剩餘遺產歸入國庫。雖民國七十二年另案有被告黎○富 (原告黃○雄) 應將其繼承被繼承人黎○乞之不動產移轉與原告之確定判決。惟查該判決係就移轉登記為判決,而非確認被告有繼承權。且黎○富亦未曾於前述國有財產局公示催告期間內主張其為繼承人承認繼承,則遺產管理人國有財產局憑法院公示催告裁定確定證明書,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將剩餘遺產歸入國庫,申辦移轉登記為國有,於法自非無據。
全文內容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被繼承人黎○乞之遺產於民國七十年間依法向管轄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經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聲請法院公示催告為繼承人之搜索。公告期滿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即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於遺產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將剩餘遺產歸入國庫。雖民國七十二年另案有被告黎○富 (原告黃○雄) 應將其繼承被繼承人黎○乞之不動產移轉與原告之確定判決。惟查該判決係就移轉登記為判決,而非確認被告有繼承權。且黎○富亦未曾於前述國有財產局公示催告期間內主張其為繼承人承認繼承,則遺產管理人國有財產局憑法院公示催告裁定確定證明書,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將剩餘遺產歸入國庫,申辦移轉登記為國有,於法自非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