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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15117 號
要旨
按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稱永佃權者,謂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查都市計畫住宅區內土地之使用,除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四款及同條第七款對牲畜舍、牛乳場及堆肥舍等土地使用設有禁止之規定外,如係以耕作為使用之目的者,現行法規尚乏禁止之明文。惟其設定之目的與都市計畫法劃設住宅區供建築住宅使用之目的不符,如可認係妨害基本國策者,似得依土地法第十六條規定,由中央地政機關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稱永佃權者,謂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查都市計畫住宅區內土地之使用,除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四款及同條第七款對牲畜舍、牛乳場及堆肥舍等土地使用設有禁止之規定外,如係以耕作為使用之目的者,現行法規尚乏禁止之明文。惟其設定之目的與都市計畫法劃設住宅區供建築住宅使用之目的不符,如可認係妨害基本國策者,似得依土地法第十六條規定,由中央地政機關報請行政院制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