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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89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由此觀之,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不得收回、收買或收質自己股份,如有違反該項強制規定行為,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二年一月廿一日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九號判決意旨,則應屬無效 (詳見附件一) 。又公司以他人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而取得自己股份時,我國學者有認為其取得應屬違法者 (詳見柯芳枝著公司法論,第二四四頁,如附件二) 。是本案公司貸款予職工福利會或被投資公司 (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有重大影響力) 用於購買本公司股票之行為,縱取得公司股票者,非為本公司,而係其他不同權利義務主體-職工福利會或被投資公司。唯該項購買股票行為是否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似宜由主管機關參酌前開說明,詳為查明該項購買股票行為實質上是否為本公司之計算,就具體案件依法處理之。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由此觀之,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不得收回、收買或收質自己股份,如有違反該項強制規定行為,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二年一月廿一日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九號判決意旨,則應屬無效 (詳見附件一) 。又公司以他人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而取得自己股份時,我國學者有認為其取得應屬違法者 (詳見柯芳枝著公司法論,第二四四頁,如附件二) 。是本案公司貸款予職工福利會或被投資公司 (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有重大影響力) 用於購買本公司股票之行為,縱取得公司股票者,非為本公司,而係其他不同權利義務主體-職工福利會或被投資公司。唯該項購買股票行為是否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似宜由主管機關參酌前開說明,詳為查明該項購買股票行為實質上是否為本公司之計算,就具體案件依法處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法律字第 89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7 月 22 日發布,要旨: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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