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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8955 號
要旨
按國家賠償事件,依其性質非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可調解之民事事件。又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協議不成立並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後,請求權人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國家賠償事件既經協議程序終結,如准其再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似徒增程序上之繁複,體制上亦有未妥。
全文內容
按國家賠償事件,依其性質非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可調解之民事事件。又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協議不成立並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後,請求權人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國家賠償事件既經協議程序終結,如准其再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似徒增程序上之繁複,體制上亦有未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