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決字第 0399 號
要旨
查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國民住宅承購人私下自行轉讓,失去政府興建國民住宅之目的再查行政院函送立法修正草案關於該條修正理由說明「前項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應公具有購買國民住宅之資格者為限,並視同國民住宅之管理。」 (參見附件) 從而「視同國民住宅配售戶」於再出售、出職、贈與或交換時,似仍有同條第一項前段之適用。惟遇有具體事件究應如何處理,事屬貴管,仍請自行斟酌。
全文內容
查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國民住宅承購人私下自行轉讓,失去政府興建國民住宅之目的再查行政院函送立法修正草案關於該條修正理由說明「前項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應公具有購買國民住宅之資格者為限,並視同國民住宅之管理。」 (參見附件) 從而「視同國民住宅配售戶」於再出售、出職、贈與或交換時,似仍有同條第一項前段之適用。惟遇有具體事件究應如何處理,事屬貴管,仍請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