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監決字第 11730 號
要旨
各監獄依法縮刑之受刑人,釋放或假釋出監時,應依法函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並副本通知
主旨
各監獄之受刑人凡依法縮短刑期者,於釋放或假釋出監時,應依法函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併以副本通知原裁判之第一審法院,以利登記前科資料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依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九月十一日秘台廳(二)字第○一六七二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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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監獄依法縮刑之受刑人,釋放或假釋出監時,應依法函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並副本通知
各監獄之受刑人凡依法縮短刑期者,於釋放或假釋出監時,應依法函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併以副本通知原裁判之第一審法院,以利登記前科資料請 查照辦理。
依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九月十一日秘台廳(二)字第○一六七二號函辦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