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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113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六條但書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得為獨任調解或由任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所謂「經兩造同意」,係指經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而言,且依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調解書 (調解文書第十二號及第十四號用紙) 均已有同意接受調解之記載。是調解委員會已成立之案件,是否須另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書附卷,似不必硬性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律字第 113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9 月 15 日發布,要旨: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六條但書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當事人兩造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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