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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1146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查下水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雖未明定限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下水道,始有其適用,惟就其所規定之「使用費」性質觀之,係人民因國家對之實行特殊個別的服務,而個別的對國家從事相對給付 (繳費) 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此種給付義務,僅限於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下水道,始負有之,如不履行其給付義務,始發生加徵滯納金,及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問題。如係私人建設、管理之專用下水道,既非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其用戶如有未繳納專用下水道使用費情事者,係屬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而非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查下水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雖未明定限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下水道,始有其適用,惟就其所規定之「使用費」性質觀之,係人民因國家對之實行特殊個別的服務,而個別的對國家從事相對給付 (繳費) 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此種給付義務,僅限於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下水道,始負有之,如不履行其給付義務,始發生加徵滯納金,及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問題。如係私人建設、管理之專用下水道,既非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其用戶如有未繳納專用下水道使用費情事者,係屬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而非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律字第 1146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9 月 16 日發布,要旨:查下水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雖未明定限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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