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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11462 號
要旨
查下水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雖未明定限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下水道,始有其適用,惟就其所規定之「使用費」性質觀之,係人民因國家對之實行特殊個別的服務,而個別的對國家從事相對給付 (繳費) 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此種給付義務,僅限於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下水道,始負有之,如不履行其給付義務,始發生加徵滯納金,及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問題。如係私人建設、管理之專用下水道,既非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其用戶如有未繳納專用下水道使用費情事者,係屬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而非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查下水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雖未明定限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下水道,始有其適用,惟就其所規定之「使用費」性質觀之,係人民因國家對之實行特殊個別的服務,而個別的對國家從事相對給付 (繳費) 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此種給付義務,僅限於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下水道,始負有之,如不履行其給付義務,始發生加徵滯納金,及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問題。如係私人建設、管理之專用下水道,既非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其用戶如有未繳納專用下水道使用費情事者,係屬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而非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