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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132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查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謂「包庇或藏匿叛徒者」,係指包庇或藏匿犯普通內亂罪,暴動內亂罪、通謀開戰罪、通謀喪失領土罪之行為人而言。按包庇或藏匿之犯行與直接為該等內亂、外患罪行為之性質尚屬有間,且刑法上藏匿犯內亂、外患罪之人,並不即構成內亂、外患罪。故行為人如無內亂、外患之犯意,而僅係單純包庇或藏匿叛徒,尚難解為「因內亂、外患行為犯罪」,似無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適用。

全文內容

查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謂「包庇或藏匿叛徒者」,係指包庇或藏匿犯普通內亂罪,暴動內亂罪、通謀開戰罪、通謀喪失領土罪之行為人而言。按包庇或藏匿之犯行與直接為該等內亂、外患罪行為之性質尚屬有間,且刑法上藏匿犯內亂、外患罪之人,並不即構成內亂、外患罪。故行為人如無內亂、外患之犯意,而僅係單純包庇或藏匿叛徒,尚難解為「因內亂、外患行為犯罪」,似無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律字第 132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10 月 27 日發布,要旨:查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謂「包庇或藏匿叛徒者」,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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