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一條:「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時,該抵押權按原持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係為保障抵押權人之權利,基於抵押權不可分性所為之規定。本件部分共有人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登記後,既又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而此種轉載對於原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之債務人之權利及所應負之義務既無影響,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立法意旨,似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全文內容
查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一條:「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時,該抵押權按原持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係為保障抵押權人之權利,基於抵押權不可分性所為之規定。本件部分共有人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登記後,既又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而此種轉載對於原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之債務人之權利及所應負之義務既無影響,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立法意旨,似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