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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5593 號
要旨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會議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之意旨,在於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使民眾無所顧慮而樂於利用鄉、鎮、市、區調解制度。是以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事件,其有關資料,除兩造當事人外,第三人非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經當事人同意及調解委員會許可,尚不得申請借閱或影印。
全文內容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會議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之意旨,在於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使民眾無所顧慮而樂於利用鄉、鎮、市、區調解制度。是以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事件,其有關資料,除兩造當事人外,第三人非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經當事人同意及調解委員會許可,尚不得申請借閱或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