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559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會議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之意旨,在於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使民眾無所顧慮而樂於利用鄉、鎮、市、區調解制度。是以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事件,其有關資料,除兩造當事人外,第三人非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經當事人同意及調解委員會許可,尚不得申請借閱或影印。

全文內容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會議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之意旨,在於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使民眾無所顧慮而樂於利用鄉、鎮、市、區調解制度。是以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事件,其有關資料,除兩造當事人外,第三人非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經當事人同意及調解委員會許可,尚不得申請借閱或影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律字第 559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5 月 09 日發布,要旨: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會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