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1008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法院因公司或商號惡意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商標,作為其公司或商號名稱,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所為之有罪判決,並非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之裁判。故縱然裁判確定,亦無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之適用。又惡意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商標,作為公司或商號名稱之情形,與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者似亦並不相當,尚不能依同條之規定撤銷其登記。至於來函所詢商標專用權人請該公司或商號更名,該公司或商號應如何行政救濟及處理之問題,因非關法規之疑義,本部歉難表示意見。

全文內容

法院因公司或商號惡意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商標,作為其公司或商號名稱,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所為之有罪判決,並非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之裁判。故縱然裁判確定,亦無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之適用。又惡意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商標,作為公司或商號名稱之情形,與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者似亦並不相當,尚不能依同條之規定撤銷其登記。至於來函所詢商標專用權人請該公司或商號更名,該公司或商號應如何行政救濟及處理之問題,因非關法規之疑義,本部歉難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參字第 1008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8 月 18 日發布,要旨:法院因公司或商號惡意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商標,作為其公司或商號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