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10081 號
要旨
法院因公司或商號惡意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商標,作為其公司或商號名稱,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所為之有罪判決,並非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之裁判。故縱然裁判確定,亦無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之適用。又惡意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商標,作為公司或商號名稱之情形,與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者似亦並不相當,尚不能依同條之規定撤銷其登記。至於來函所詢商標專用權人請該公司或商號更名,該公司或商號應如何行政救濟及處理之問題,因非關法規之疑義,本部歉難表示意見。
全文內容
法院因公司或商號惡意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商標,作為其公司或商號名稱,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所為之有罪判決,並非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之裁判。故縱然裁判確定,亦無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之適用。又惡意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商標,作為公司或商號名稱之情形,與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者似亦並不相當,尚不能依同條之規定撤銷其登記。至於來函所詢商標專用權人請該公司或商號更名,該公司或商號應如何行政救濟及處理之問題,因非關法規之疑義,本部歉難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