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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13556 號
要旨
按台灣光復後,我國政府基於戰勝國之地位,正式接收日人在台灣所有之不動產,係基於國家之權力關係取得所有權,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反面解釋,無須登記,已能發生取得所有權之效力。縱於接收後未即登記為國有,亦不失為國有財產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國有財產。本案日據時期財團法人○○○社會事業助成會,苟未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六條規定,在台灣光復後六個月內聲請主管官署審核,即不復具有法人資格。該助成會之財產,參照行政院三十九年三月二日 (39) 四字第○七三三號代電釋示,自得認係政府接收日產之一部分而收歸國有。至於已依法完成總登記,以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認為已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第三人矇請法院判決確定而移轉為第三人所有之土地,為維護登記之效力,不論何種情形,似均宜由國有財產主管機關依法提起塗銷登記之訴,俟判決確定塗銷登記後再行囑託登記為國有。
全文內容
按台灣光復後,我國政府基於戰勝國之地位,正式接收日人在台灣所有之不動產,係基於國家之權力關係取得所有權,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反面解釋,無須登記,已能發生取得所有權之效力。縱於接收後未即登記為國有,亦不失為國有財產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國有財產。本案日據時期財團法人○○○社會事業助成會,苟未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六條規定,在台灣光復後六個月內聲請主管官署審核,即不復具有法人資格。該助成會之財產,參照行政院三十九年三月二日 (39) 四字第○七三三號代電釋示,自得認係政府接收日產之一部分而收歸國有。至於已依法完成總登記,以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認為已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第三人矇請法院判決確定而移轉為第三人所有之土地,為維護登記之效力,不論何種情形,似均宜由國有財產主管機關依法提起塗銷登記之訴,俟判決確定塗銷登記後再行囑託登記為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