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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6929 號
要旨
查公司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公司得為保證人者,以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為限。又此項保證亦屬法律行為,不以本人親自為之為必要,有代表權之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授與他人代理權者,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保證之法律行為,亦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惟為避免將來發生有無授與代理權之爭執,似宜取具確實之授權證明文件。此項授權證明文件如係由公司負責人在國外出具者,並宜經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之認證。
全文內容
查公司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公司得為保證人者,以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為限。又此項保證亦屬法律行為,不以本人親自為之為必要,有代表權之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授與他人代理權者,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保證之法律行為,亦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惟為避免將來發生有無授與代理權之爭執,似宜取具確實之授權證明文件。此項授權證明文件如係由公司負責人在國外出具者,並宜經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