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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69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查公司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公司得為保證人者,以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為限。又此項保證亦屬法律行為,不以本人親自為之為必要,有代表權之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授與他人代理權者,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保證之法律行為,亦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惟為避免將來發生有無授與代理權之爭執,似宜取具確實之授權證明文件。此項授權證明文件如係由公司負責人在國外出具者,並宜經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之認證。

全文內容

查公司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公司得為保證人者,以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為限。又此項保證亦屬法律行為,不以本人親自為之為必要,有代表權之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授與他人代理權者,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保證之法律行為,亦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惟為避免將來發生有無授與代理權之爭執,似宜取具確實之授權證明文件。此項授權證明文件如係由公司負責人在國外出具者,並宜經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之認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參字第 69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6 月 11 日發布,要旨:查公司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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