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87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一 按受雇人職務上之發明,其專利權屬於雇用人,但訂有契約者,從其契約。受雇人與職務有關之發明,其專利權為雙方所共有。受雇人與職務無關之發明,其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依契約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專利法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新型專利依同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亦準用前開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二 次按所謂職務上之發明或新型,係指該項發明或新型之研究或設計,屬於雇用人分配與受雇人,要求其執行之業務,即受雇人職務上所應為而完成者而言。所謂與職務有關之發明或新型,係指非雇用人分配與受雇人應執行之業務,但與其職務有關連所完成者而言。來函指稱鄭君所獲之新型專利,究屬於何者?為事實認定之問題,宜從受雇人之職務性質及關連程度而為判斷。

全文內容

一 按受雇人職務上之發明,其專利權屬於雇用人,但訂有契約者,從其契約。受雇人與職務有關之發明,其專利權為雙方所共有。受雇人與職務無關之發明,其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依契約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專利法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新型專利依同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亦準用前開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二 次按所謂職務上之發明或新型,係指該項發明或新型之研究或設計,屬於雇用人分配與受雇人,要求其執行之業務,即受雇人職務上所應為而完成者而言。所謂與職務有關之發明或新型,係指非雇用人分配與受雇人應執行之業務,但與其職務有關連所完成者而言。來函指稱鄭君所獲之新型專利,究屬於何者?為事實認定之問題,宜從受雇人之職務性質及關連程度而為判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參字第 87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7 月 20 日發布,要旨:一 按受雇人職務上之發明,其專利權屬於雇用人,但訂有契約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