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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8749 號
要旨
一 按受雇人職務上之發明,其專利權屬於雇用人,但訂有契約者,從其契約。受雇人與職務有關之發明,其專利權為雙方所共有。受雇人與職務無關之發明,其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依契約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專利法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新型專利依同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亦準用前開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二 次按所謂職務上之發明或新型,係指該項發明或新型之研究或設計,屬於雇用人分配與受雇人,要求其執行之業務,即受雇人職務上所應為而完成者而言。所謂與職務有關之發明或新型,係指非雇用人分配與受雇人應執行之業務,但與其職務有關連所完成者而言。來函指稱鄭君所獲之新型專利,究屬於何者?為事實認定之問題,宜從受雇人之職務性質及關連程度而為判斷。
全文內容
一 按受雇人職務上之發明,其專利權屬於雇用人,但訂有契約者,從其契約。受雇人與職務有關之發明,其專利權為雙方所共有。受雇人與職務無關之發明,其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依契約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專利法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新型專利依同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亦準用前開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二 次按所謂職務上之發明或新型,係指該項發明或新型之研究或設計,屬於雇用人分配與受雇人,要求其執行之業務,即受雇人職務上所應為而完成者而言。所謂與職務有關之發明或新型,係指非雇用人分配與受雇人應執行之業務,但與其職務有關連所完成者而言。來函指稱鄭君所獲之新型專利,究屬於何者?為事實認定之問題,宜從受雇人之職務性質及關連程度而為判斷。